舟山市 关于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舟人劳社就〔2009〕94号


各县(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9]2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零就业家庭人员、“405O”人员、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及随军家属。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享受补贴期间中止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再列为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人员;

(三)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

(四)收入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人员;

(五)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六)申请补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七)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双缴”手续的人员;

(八)已办理企业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

(九)未按规定申报就业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时间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暂定项目见附件一。

 

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一次性延长1年。

 

三、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由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室提出申请:

 

(1)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舟山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和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凭据;

(4)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社区劳动保障室对上述材料进行核查无误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公示、审核,确认其就业后,上报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三)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做好上述材料的复审工作,并及时调阅申请人档案,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灵活就业指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包括非全日制就业),不包括个体经营,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正规就业的就业模式的各种就业的总称。

 

(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因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社会保险费期间,欠缴或中断的月份不计发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年申报,按季拨付的原则,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舟山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自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后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未享受完的期限予以保留,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终止后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可继续申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经办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记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的监督机制,规范操作程序,认真做好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一经查实,注销其申领的《再就业优惠证》,取消其享受资格,并追回被骗取资金。经办人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核实造成骗取社会保险资金后果的,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需扩大灵活就业暂定项目的,须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

 

附件一:《舟山市灵活就业暂定项目》(略)

附件二:《舟山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略)


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