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执行《关于重新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文件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1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关于重新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6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继续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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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