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医保发〔2020〕17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采购中心:

 

现将《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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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精神,深入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净化高值医用耗材市场环境,推动形成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有序竞争的原则,选择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分类目录清晰、无配套设备的医用耗材探索开展带量采购,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实施范围

 

(一)采购产品范围。冠脉介入球囊、骨科髋关节2类医用耗材(具体分组及要求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三)投标企业。国内生产企业(或同集团公司的经营企业)、代理权覆盖采购周期的进口及港澳台产品大陆地区唯一总代理企业均可参加投标。投标期间如遇代理权纠纷,拒绝投标。

 

三、采购规则

 

(一)评审方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分为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两个阶段。

 

1.代表品。当一个投标企业在同一个二级目录分组中有超过1个产品(含组套,下同)报名时,由该企业自主选取并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其中1个产品作为代表品参加评审,原则上代表品是该企业此二级目录分组所有产品中技术先进性、质量可靠性最优的产品,该企业此二级目录分组中所有其他产品的报价不得超过代表品的报价。

 

2.全国历史最低采购价格。全国历史最低采购价格是指我省医疗机构采购价、其他省(区、市)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中标价(挂网价、带量采购价)中的最低值,由投标企业自行在网上填报。投标企业应如实填报,如发现有不实全国历史最低采购价格的,拒绝该产品投标;同一个二级目录分组中有3个及以上产品有不实全国历史最低采购价格的,拒绝该二级目录分组中该企业所有产品投标。

 

3.参考价。二级目录分组参考价根据该类产品全国历史最低采购价格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在商务标评审前告知投标企业。

 

4.中标名额。二级目录分组中标名额(以代表品计,下同)根据我省临床使用需求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在商务标评审前告知投标企业。

 

5.评审。投标产品按照二级目录分组进行技术标评审(具体指标及分值见附件2),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不超过4个的,所有产品进入商务标评审;5-8个的,得分最低的产品淘汰,剩余产品进入商务标评审;超过8个的,得分前8名的产品进入商务标评审,剩余产品淘汰。

 

进入商务标评审的产品进行报价。报价为该产品的实际供货价格,包括但不限于配送企业的配送费用等;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未报价或报价为0的产品视为放弃投标。报价高于所在二级目录分组参考价或其全国历史最低采购价格的产品淘汰,剩余产品中价格最低的确定为拟必选产品,其他产品根据中标名额按价格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为拟中标产品。

 

6.公示和公布。拟中标结果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公布中标结果。

 

(二)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按省内公立医疗机构2019年交易数量的80%确定。

 

按照量价挂钩原则,根据中标产品价格从低到高按比例分配每个分组约定采购量,中标产品为4个的,50%分配给必选产品,其余按25%、15%、10%分配;中标产品为3个的,50%分配给必选产品,其余按30%、20%分配;中标产品为2个的,70%分配给必选产品,其余30%分配给另一个中标产品;仅有必选产品的,80%分配给必选产品,其余20%纳入剩余用量。

 

必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按比例分配给所有医疗机构;其他中标产品约定采购量由医疗机构和投标企业通过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进行双向选择,相互匹配成功后,确定1个中标产品。

 

(三)采购周期。2年。

 

四、政策措施

 

(一)网上采购。各公立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签订供货协议,按中标价格优先采购中标产品,不得另行订立背离供货协议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协议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期约定采购量,中标企业继续按照中标价格供应,直至协议期满。

 

(二)配送供应。中标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中标企业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配送,并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等制度。选择委托配送的,应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的合格配送企业名单中,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选择一定数量的配送企业。出现不按协议供货、不能保障质量或供应等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结算回款。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按协议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回款时间原则上为到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内。

 

(四)剩余用量。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中标产品;也可采购省药械采购平台中未中标产品(无论是否报名参与本次带量采购),其交易数量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同二级目录全年交易数量的20%(某一分组仅有必选产品时作相应调整),交易最高限价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在中标结果执行前公布。

 

(五)考核评价。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及中标企业供应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将此作为医保总额预算指标确定和医保定点资格等考核的依据。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标产品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限制或暂停其他产品交易资格等方式加强管理;对因中标企业原因导致中标产品供应不及时或质量出现问题,以及经查实未如实申报历史最低采购价格的,停止该中标产品交易资格并列入黑名单,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企业承担,其未完成的约定采购量按比例分配给其他中标产品。

 

五、其他事项

 

(一)如遇国家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变化,将统筹考虑本次带量采购结果,并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二)中标产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等其他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配送、结算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等,均通过省医疗保障局官网、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发布。

 

(四)本方案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附件:

1. 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目录

2. 技术标评审分值表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