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为进一步方便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模式

 

日常业务由缴费人按照缴费标准自行申报缴费;特殊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二、缴费期限

 

每月1至25日为缴费期,26日起至月底为月末结算期,不受理缴费业务。

 

三、缴费标准

 

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费基数自行申报缴纳。

 

四、缴费流程

 

(一)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已经办理参保登记的无需办理。

 

(二)申报缴费。日常业务是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当年费款的,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选择缴费基数和费款属期,自主办理申报缴费业务。特殊业务是指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前年度以职工身份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期间的欠缴费款;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审批一次性趸交费款;当年断档补缴等业务。特殊业务需要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款核定,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三)费款查询和凭证打印。费款入库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缴费记录。需要打印凭证的,可以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自助缴费终端和办税服务窗口等渠道办理。

 

(四)退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重缴、错缴需要退费的,向税务部门提交退费申请,经税务部门初审、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同意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五、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合作银行、自助缴费终端、办税服务窗口进行缴费。

 

六、其他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本年度正常业务的,不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业务,按照本通告缴费流程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对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事项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对申报缴费事项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合作银行暂为河北银行,其他银行后期将陆续开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8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河北税务·社保缴费平台(微信版)

来源: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