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关于优化劳务派遣延续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优化劳务派遣延续行政许可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4.近3年以来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5日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