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 关于延长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2022〕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力支持企业纾困稳岗,现就延长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缓缴期限
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如有延长另行通知。
二、缓缴适用对象
(一)缓缴对象。按照自愿的原则,缓缴期限内,应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承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二)非缓缴对象。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为C级或缓缴政策实施过程中,承建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三、缓缴流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管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定工资保证金金额;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襄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备案表》(附件1),并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审核盖章后的《襄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备案表》上传至“襄阳市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系统”。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自愿在缓缴期限内缴纳农民工资保证金的,应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二)缓缴期内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法依规查处,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享受缓缴政策的总承包单位应在缓缴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五、襄阳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电话
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3629225;
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一大队 3607646;
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二大队 3210318;
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直属大队 3629025;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3512110;
襄州区人社局综合执法大队 2811725;
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306681;
枣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321364;
宜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4225130;
南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234650;
保康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5990085;
谷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733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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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