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 关于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全市各用人单位:

 

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更好地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有关问题温馨提示如下:

 

一、工伤保险的生效时间

 

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如审核通过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生效时间为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受理(或用人单位通过网厅提交申请)的次日;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后,其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用人单位在每月月底前将工伤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账的,方可视为当月参加工伤保险有效;未在当月按时缴费的,无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每月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费的转账手续,并与本级财政部门做好衔接,确保将当月的工伤保险费于月底前已按时足额缴纳至税务征收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新招录(招聘)或者工作调动人员的,应按照《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关系未及时参保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94号)及时为新进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三、特殊情况的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在月底停机汇总期间,用人单位无法通过网厅办理新增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可到相关社保服务大厅通过线下的方式办理;因工作调动,原单位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也可在新单位同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如因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管控、网厅系统等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办理参保或缴费手续的,请在当月及时联系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协调解决。

 

特别提示:目前全国社保信息系统已对参保缴费情况进行了严格控制,用人单位如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当月未按时足额缴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将无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为避免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请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业务、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来源:新乡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保局
发布: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