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盲人医疗按摩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州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青海省盲人医疗按摩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 8 月 10 日

 

----------------------------------------

 

青海省盲人医疗按摩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盲人按摩事业有序发展,根据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持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在我省各类医疗机构和盲人按摩机构中从业的盲人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初级职称由低到高分设:医疗按摩士、医疗按摩师

中级职称设:主治医疗按摩师

高级职称由低到高分设:副高级/副主任医疗按摩师、正高级/主任医疗按摩师

 

第四条 通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并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人员,视为取得“医疗按摩士”职称。

 

第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通过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盲人医疗按摩中、初级职称评审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理论基础、学识水平和实践操作测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评审。

 

第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进行评审,评价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第七条 我省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中初级资格考试、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申报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具备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基本条件:

 

第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政治思想过硬,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努力进取,能全面履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 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具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

 

第十条 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残联〔2014〕5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盲人医疗按摩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医疗按摩士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盲人按摩中专毕业,从事盲人按摩工作1年以上;

 

2.没有相应学历,但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的。

 

(二)申报医疗按摩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盲人按摩大学本科(含中、西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医疗按摩士职称后,从事盲人按摩工作1年以上;

 

2.盲人按摩大学专科(含中、西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疗按摩士职称后,从事盲人按摩工作2年以上;

 

3.盲人按摩中专毕业,取得医疗按摩士职称后,从事盲人按摩工作5年以上;

 

4.高中毕业,取得医疗按摩士职称后,从事盲人按摩工作7年以上。

 

(三)申报主治医疗按摩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盲人按摩大学本科(含中、西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医疗按摩师职称后,从事盲人按摩工作4年以上;

 

2.盲人按摩大学专科(含中、西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疗按摩师职称后,从事盲人按摩工作7年以上;

 

3.盲人按摩中专毕业,取得医疗按摩师职称后,从事盲人按摩工作10年以上;

 

4.高中毕业,取得医疗按摩师职称后,从事盲人按摩工作15年以上。

 

第十三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医疗按摩士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了解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按摩技术操作能力;

 

2.在上级按摩师的指导下,能治疗本专业领域内的常见疾病。

 

(二)申报医疗按摩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按摩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常见疾病的诊疗。

 

(三)申报主治医疗按摩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中医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独立诊断和治疗本专业领域内的常见疾病;

 

(2)具有较丰富的按摩临床工作经验,能对下一级盲人按摩师进行业务指导,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

 

2.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盲人医疗按摩师资格后,近4年来平均每年接诊病例不少于100个,需有完整的接诊记录;

 

(2)参加青海省盲人按摩比赛获得前三名,或代表青海省参加全国盲人按摩比赛获得前八名;

 

(3)结合工作实际,提供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材料1篇,包括但不限于:在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中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

 

第四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申报主治医疗按摩师职称学历条件,但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可以破格申报。

 

1.符合申报基本条件;

 

2.符合申报主治医疗按摩师专业理论知识相关要求;

 

3.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盲人按摩大学专科(含中、西医大学专科)毕业,连续从事盲人按摩工作6年以上,且取得医疗按摩师职称4年以上;

 

(2)盲人按摩中专毕业,连续从事盲人按摩工作15年以上,且取得医疗按摩师职称 7年以上;

 

(3)高中毕业,连续从事盲人按摩工作25年以上,且取得医疗按摩师职称10年以上。

 

4.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盲人医疗按摩师资格后,近4年来平均每年接诊病例不少于200个,需有完整的接诊记录;

 

(2)参加青海省盲人按摩比赛获得第一名,或代表青海省参加全国盲人按摩比赛获得前六名;

 

(3)结合工作实际,提供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材料2篇以上,包括但不限于:在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中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

 

(4)医疗按摩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5)参加青海省企业单位首席技师、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等省级人才项目评选并入选。

 

第十五条 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申报过程中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或伪造学历、资历、接诊病例、临床病案报告、获奖名次、课题研究报告、人才称号等材料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不得申报;

 

(二)从业期间有明显失误,出现医患矛盾和纠纷,在行业和社会面造成负面影响,3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3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生医疗事故,自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的盲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人,包括全盲和低视力者。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认可的毕业证明、学位证书为准。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涉及的工作业绩、奖项名次、报告材料等,应当以取得现职称以来为准,并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涉及“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颁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