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三支一扶”服务人员管理服务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青海省“三支一扶”服务人员管理服务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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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三支一扶”服务人员管理服务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关政策和要求,进一步推动全省“三支一扶”管理工作,确保“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服务人员是指青海省“三支一扶”计划统一招募到县(市、区、行委)以下乡镇农牧、医疗卫生、中小学校、公共就业及社保服务、水利、林草、生态等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振兴、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利管理、林草资源管理、生态修复、营林生产等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是指对服务期内的“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培养与服务的管理。“三支一扶”服务人员的招募、服务期满待遇及服务期满后的优惠政策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四条 省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的组织与实施,牵头制定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拟定全省“三支一扶”计划整体规划和年度招募计划;指导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各类补贴发放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三支一扶”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工作,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向各市州拨付补助资金工作;负责“三支一扶”服务人员期满考核管理和期满就业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州“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本市州内“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指导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各类补贴发放日常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市州年度招募工作方案,落实年度招募计划。配合市州级财政部门向各县区拨付补助资金工作。做好本地区内“三支一扶”服务人员考核、培训和期满就业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落实年度“三支一扶”服务岗位及需求计划、征集和编制岗位工作。负责新招募“三支一扶”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体检和派遣到岗等工作。负责“三支一扶”服务人员户籍、档案、党团关系的转接与管理。负责“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在岗服务期间生活费补贴、交通费补贴、体检费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工作和社保缴纳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对“三支一扶”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本地区内“三支一扶”服务人员考核、培训和期满就业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落实“三支一扶”服务人员服务岗位,为“三支一扶”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负责“三支一扶”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培养工作。

 

第三章 “三支一扶”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一节 培训

 

第八条 各市(州)要对新招募的“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及时进行不少于5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要突出基层工作常识的公共类培训课程和针对不同岗位的“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差别化开展支农、支教、支医、乡村振兴、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专业类培训课程,帮助他们尽快熟悉基层情况和工作内容,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第九条 省人社厅每年将举办新招募“三支一扶”服务人员省级集中培训班,各市州要积极配合,科学选定参训人员,并在培训班举办期间做好参训学员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二节 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的考核由县(区)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与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同步开展。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控制在县域服务期满人数的20%。

 

第十二条 期满考核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依据,综合两年服务期内的德能勤绩表现和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期满考核表装入“三支一扶”服务人员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应与用人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将考核合格“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名单,逐级统一报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备案,由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享受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三支一扶”服务人员服务期满或中途退出认定工龄时,按照《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43号)执行,即:2010年1月1日前,按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2010 年1月1日后,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根据缴费凭证计算工龄。

 

第十五条 对在服务期间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错误的“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在服务期满时可定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颁发《“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不享受“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节 请销假制度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服务人员每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5天,单次事假不得超过7天,确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事假时间。请假3天以上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报县(区)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在岗服务满一年的“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可享受年休假。,每年在基层服务满一年的,休假累计天数每年不超过5天。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如为孕、产妇的,原则上按用人单位孕、产人员休假制度执行。

 

第四节 调整服务岗位和退出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期间,因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服务人员的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调整服务单位,调整后逐级报省、市(州)“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中途退出的三支一扶”服务人员,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报告用人单位终止服务并填写《青海省“三支一扶”服务人员解除协议申请表》(附件1)。提前终止服务的,需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县级“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批准,报市州“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及时将《申请表》归入个人档案。提前终止服务的得到批准后,不再享受“三支一扶”服务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不再办理保险。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面情况之一的,经县(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批准,报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解除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第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服务人员;

 

(二)“三支一扶”服务人员服务期间,身体出现重大疾病,在6个月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

 

(三)“三支一扶”服务人员招募后超过7天以上未到岗服务、或擅离服务岗位连续超过7日的;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服务人员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经设县(区)“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核准,报省、市(州)“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可进行如下处理:

 

(一)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取消服务资格。

 

(二)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三)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安全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对“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增强“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工作、生活、出行等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行动发生意外事故的,由“三支一扶”服务人员本人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五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服务人员因发生工伤、住院医疗等情况需享受医保或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和县(区)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三支一扶”服务人员人身安全、健康、擅自离岗以及严重违纪、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县主管部门以及县“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及时逐级上报,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 工作管理部门报告。在逐级上报的同时,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凡隐瞒、拖延上报,影响事故及时、妥善处理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