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学创作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文联(文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青海省文学创作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青海省文学创作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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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文学创作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文学创作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调动文学创作人员的积极性,结合青海省文学创作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和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条件为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文学创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文学创作专业人员是指在省、市州、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以及所属文学创作机构中从事文学创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根据我省文学创作行业实际和特点,设置文学创作职称资格共分三个层次,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文学创作四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一级。

 

第五条 本条件包括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思想品质、资历、考核等要求;评审条件、破格条件是衡量文学创作人员学识水平、创作能力和创作成果的依据。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党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不断增加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当作自己的崇高使命和终生追求。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文学创作四级: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工作满1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工作满3年。

 

(二)申报文学创作三级:取得硕士学位,聘任文学创作四级职务满2年;取得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文学创作四级职务满4年。

 

(三)申报文学创作二级:取得博士学位,聘任文学创作三级职务满2年;取得硕士学位,聘任文学创作三级职务满4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聘任文学创作三级职务满5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主要课程,获得结业证书,聘任文学创作三级职务满7年。

 

(四)申报文学创作一级:取得博士学位,聘任文学创作二级职务满2年;取得硕士学位,聘任文学创作二级职务满4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聘 任文学创作二级职务满5年。

 

第八条 考核要求。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上,任现职以来考核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破格晋升人员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应有1次以上为优秀。

 

第九条 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条 诚信要求。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申报材料和相关证件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和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办人、审核人及单位,一经查实,在全省范围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撤销。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不遵守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存在明显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创作成果)的。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三年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延迟一年申报。

 

(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文学创作四级

 

具有一定文学素养和比较丰富的生活积累。个人创作具备以下条件,可申报文学创作四专业技术资格。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累计发表10万字以上文学作品者。

 

第十四条 文学创作三级

 

具有一定的思想和艺术水平。个人创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累计发表50万字以上文学作品者。

 

(二)公开出版过1部以上文学作品专著者。

 

(三)有1件以上作品获省部级(含)及以上文学奖项。

 

第十五条 文学创作二级

 

具有较高思想和艺术水平,已取得显著成绩并形成自己的风格。个人创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文学创作二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累计发表10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者,并公开出版2部以上文学作品专著。

 

(二)公开出版过2部以上文学作品专著,并有2件以上作品获省部级(含)及以上文学奖项。

 

第十六条 文学创作一级

 

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文学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在省内外乃至全国有广泛影响。个人创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文学创作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累计达150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过3部以上作品专著并有2部获省部级奖项。

 

(二)公开出版过3部以上文学作品专著,并有3件以上作品获省部级(含)及以上文学奖项。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不具备规定任职年限,但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高级职称,且不可越级破格晋升。

 

(一)聘任文学创作三级职务后,凡在国家级报刊杂志累计发表50万字以上或获得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1件、茅盾文学新人奖1件者或省级最高奖3件以上,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评审文学创作二级资格。

 

(二)聘任文学创作二级职务后,凡在国家级报刊杂志累计发表100万字以上或获得国家级最高奖1件(含)以上,可提前2年破格申报评审文学创作一级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资历、创作能力及创作成果各类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报(破格者例外)。

 

第十九条 国家级报刊杂志是指:《人民日报》副刊、《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副刊、《人民文学》、《中国作家》、《诗刊》、《当代》、《小说选刊》、《民族文学》、《长篇小说选刊》、《文艺报》等。

 

第二十条 国家级最高奖是指:全国 “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新人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等。

 

第二十一条 省级最高奖是指:省级“五个一”工程奖、青海省文学艺术奖、省“四个一批”拔尖人才。

 

第二十二条 在各级文学创作职称评审中,均包括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文学作品。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青海省文学创作专业人员执行(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执行条例)的实施细则》(青文联职改办〔2000〕1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评价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