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佛山市部分企业职工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核的通告


尊敬的佛山市企业职工退休人员:

 

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调整相关经办工作的通知》(粤社保函〔2022〕293号)的规定,我市将在11月15日前对首次领取待遇时间在2022年1月以后且待遇核定时间在2022年10月15日前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重核。重核人员范围和待遇项目如下:

 

一、对首次领取待遇时间在2022年1月以后且待遇核定时间在2022年10月15日前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按照2022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8682元)和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4.2%)重新核定待遇,并补发退休人员首次领取待遇时间至2022年11月的待遇差额。

 

二、在2022年8月底前已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且未按照2022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6.12%)计算2022年个人账户利息的退休人员,重核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时,一并使用2022年个账利率重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补发退休人员首次领取待遇时间至2022年1l月的待遇差额。

 

参保人如需了解具体计算情况,可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咨询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


来源: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