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1〕28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为企业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更高效的人社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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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进一步规范退休经办业务,提高退休档案审核工作效能,为企业职工提供更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结合党史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快速办理退休手续、按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导向,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和社保经办“适老化”服务工作,创新建立退休档案预审制度。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前预审参保人员档案和参保缴费信息,提前告知参保人员补充完善档案资料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同时,进一步整合事项、优化流程,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重复缴费退费、欠费补缴等事项提前打包一次办理,使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快速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不断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试点范围

 

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拟确定市本级和涪陵区、江北区、沙坪坝区、渝北区、巴南区、潼南区等6个区县作为退休档案预审工作的试点区县。其余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三、时间安排

 

试点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在2022年1月31日前,启动辖区内参保人员的档案预审工作。其余区县原则上在2022年6月30日前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四、预审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在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前12个月内对其档案及参保缴费信息进行预审核。具体预审时间由各区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12月30日前)

 

试点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区县档案预审工作方案,明确档案预审服务时间、人员范围、审核流程、审核地点(可根据工作实际提供上门预审服务)、资料要求等,并通过书面通知、短信、媒体宣传、工作人员联络等方式,将相关事项通知辖区内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

 

(二)实施阶段(2022年1月31日前)

 

试点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审办事指南(试行版)》(见附件)启动实施档案预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审工作,是深入推进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和社保经办“适老化”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是退休人员按时领取养老待遇的根本保障,各区县应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开设档案预审服务窗口(或服务区),全力推动档案预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业务协同。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要提高协同意识和协同能力,各司其职,准确定位,共同推动档案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宣传推广。便民、利民、惠民是退休档案预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区县要深入认识档案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向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宣传档案预审的服务亮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和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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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审办事指南(试行版)

 

一、业务描述

 

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提前12个月对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或参保缴费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参保人员退休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所需资料

 

(一)《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审表》(单位职工由单位填写,个人参保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填写,以下简称《档案预审表》);

 

(二)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单位代为申报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三)参保人员本人《职工档案》;

 

(四)增发待遇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可按照市局数据管理相关规定,提取本区县一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并通过短信、消息、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作人员联络等方式,主动提醒参保人员养老待遇申领权益,提前进行档案核查。

 

(二)用人单位整理出本单位符合预审条件的人员名单,逐人核查档案,备齐预审相关资料,在预约服务时间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预审。

 

个人参保人员向档案管理部门借出职工人事档案(人才交流中心有电子档案的除外,档案不得自行开封),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在预约服务时间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预审。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档案及相关资料,在档案审核过程中发现如有需要完善补充的档案内容,应下发《补正材料告知单》(附后),通知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按要求完善补充。审核合格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分别在《档案预审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档案预审表》及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经历等关键资料复印或扫描形成电子资料留存备用。

 

(四)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档案预审表》中审核认定的信息,与系统中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按要求在业务系统中更正维护。

 

(五)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本地业务系统和全国社保比对查询系统,核实一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是否存在多个个人编号、欠费、重复缴费,是否存在多地参保经历等情形,如存在,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办理相关业务。

 

(六)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当月,持《档案预审表》原件、退休申报表等资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待遇申领手续。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退休审核、审批时,应对照留存的《档案预审表》进行审核、审批,一致的方可办理。


附件下载:

  1. 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含附件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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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庆市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审办事指南(试行版) [2021-11-29]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