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22〕118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和国家联采办通知要求,现就福建省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60个品种,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福建省)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备供药品清单详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2年11月24日在福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211.143.198.238:10013/tps-local/#/login)挂网执行,11月28日起,中选药品、备供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全国1家或2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3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4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确定约定采购量

 

省卫健委会同省医保局按照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约定采购量计算规则,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分解至在榕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各设区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分解落实至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军队医疗机构。

 

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计算,原则上以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上报的预采购量作为基数,全国仅一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50%、两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60%、三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70%、四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按80%分别确定约定采购量。其中:甲泼尼龙口服常释剂型、甲泼尼龙注射剂、奥硝唑口服常释剂型、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剂、罗红霉素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克洛口服液体剂、头孢克肟颗粒剂、头孢克肟口服常释剂型、头孢美唑注射剂型、头孢米诺注射剂,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仅一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40%、两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50%、三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60%、四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按70%分别确定约定采购量。美罗培南注射剂、米卡芬净注射剂、替加环素注射剂、头孢吡肟注射剂型,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仅一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30%、两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40%、三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按50%分别确定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同通用名集采非中选药品。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对于备供药品以及挂网价不超过中选价格的其它同通用名非竞争组药品,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四、组织签订合同

 

(一)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福建省医疗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211.143.198.238:10013/tps-local/)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11月14日-11月16日登录采购平台,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电子签章。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入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11月17日-11月22日登录采购平台,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入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操作。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填报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3),并于11月23日前分别报送属地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各设区市卫健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公立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医保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报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11月24日前分别报送省卫健委、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福州地区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直接报送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后。

 

五、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除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以外的产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或等于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最高销售限价的,按最高销售限价销售。销售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首年以销售价格下调3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中选价格托底;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最高销售限价按不超过所有非竞争组药品确定,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配送企业每日在采购平台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

 

(三)采购平台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备供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联系人:

 

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李玲,联系电话:0591-88310718

 

省卫健委:张鸿宇,联系电话:0591-87849057

 

附件:

1.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福建省)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2.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福建省)备供药品清单

3.合同签订情况表

4.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4日


附件下载:

  1. 福建省 关于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2. 附件下载.pdf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