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调整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工龄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

陕人社发〔2018〕29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对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工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符合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并按月享受工龄补助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工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6.6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9.9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分担原则,由省和市县各负担50%。省级补助资金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县。

 

四、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5日



相关文章:

  1. 陕西省关于调整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工龄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 [2016-08-16]
  2. 陕西省 关于调整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工龄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2015-03-24]
  3. 陕西省 关于调整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工龄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 [2014-03-31]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