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


三、缴费基数确定


(一)参保单位以在职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2023年度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当年内新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的在职职工,按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当月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执行,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申报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参保单位应据实填报在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2023年1月1日后,在职职工申报的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三)参保单位和在职职工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应采用同一个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流程


两种申报模式任选其一进行申报。


(一)网上申报流程


登录安徽省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从“网上经办”模块中的“缴费申报与变更”中对单位人员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上传资料为《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变动原因为“基数调整”。


(二)窗口申报流程


参保单位携带以下申报资料于2022年12月25日前(不含节假日)交至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具体地址附后),材料需一式二份。


1.《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


2.单位参保基数批量调整模板。


五、缴费基数申报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申报调整缴费基数必须据实申报,对提交缴费工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参保单位据实填报的单位参保基数批量调整模板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并经职工本人亲笔签名确认。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用的,除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罚外,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造成在职职工个人损失由单位承担。


(三)本次申报以参保单位实际参保在职职工人数为准。至申报结束期间,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含续保人员)不再另行申报。


(四)参保单位填报单位参保基数批量调整模板时,需按照模板格式填入,不得粘贴,对表中在职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应认真核对,如出现数据有误,应另行申报更正。


(五)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列为重点实地稽核单位:


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3.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工资指导线的;


4.被投诉、举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不实的。


(六)本次申报产生的2023年度医保待遇及个人账户划拨变动只针对各单位参保的在职职工,各单位提交申报前务必认真核实单位在职职工,按实际人数、人员信息及申报工资提交申报材料。如不及时进行申报,可能会对在职职工2023年度的医保待遇及个人账户划拨造成影响。


附件:

1.《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

2.单位参保基数批量调整模板

3.医保经办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


阜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下载:

  1.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 (1).xls
  2. 单位基数批量调整模板.xlsx
  3. 阜阳市医疗保障经办地址及电话.docx


相关业务链接:

  1. 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

来源:阜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