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2〕48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8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我省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至2022年12月,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期限至2023年4月。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的企业或单位应自次月起可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各市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通过传统和现代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发挥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服务平台、陕西养老保险APP等渠道,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及时推出典型案例,总结工作成效,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贯彻陕人社发〔2022〕18号办理流程,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数据共享,实现免填表、免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线上线下“即申即享”“一键即享”,最大程度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全面助力参保企业纾困。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更好发挥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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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