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切实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3〕7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我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陕政发〔2012〕48号),现就建立健全我省企业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备案和报告制度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年休假计划备案制度

 

各企业要在确保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行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职工年休假,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职工年休假执行计划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及年休假安排计划(具体内容见附件)。不能按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单位,备案时应说明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原因及应支付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总额。

 

二、建立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各企业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年休假执行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年休假执行情况、是否足额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执行中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中央驻陕企业年休假计划和执行情况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及报告。省属企业年休假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由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地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建立本辖区年休假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三、纳入统计年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统计年报制度,进行数据汇总和分析评估,同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通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的监督,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涉及年休假案件的举报投诉,对未执行备案报告制度、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受理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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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