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2〕15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拓宽人才发展空间,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渠道,现将《吉林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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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拓宽人才发展空间,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重点。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技能人才评价界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2.坚持科学评价、业绩优先。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3.坚持专业相近、等级对应。技术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或参加技能人才评价,所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职称或职业(工种)专业相同或相近,取得相应职称、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技能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应符合职称评价标准、继续教育规定和业绩成果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能人才评价,须按照技能人才评定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

 

4.坚持问题导向、畅通通道。聚焦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技能人才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贯通领域

 

继续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将贯通领域扩大到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

 

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新兴职业、新兴领域或其他职业领域需要进一步扩大贯通范围的,可在职业分类基础上,由各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会同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具体贯通方案。

 

(二)贯通发展实施范围

 

1.高技能人才与工程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贯通发展实施范围

 

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职业(工种)技能人才评价(含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高技能人才与农业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贯通发展实施范围

 

在农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具有农业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职业(工种)技能人才评价(含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3.高技能人才与工艺美术领域职称贯通发展实施范围

 

在工艺美术领域工作岗位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具有工艺美术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职业(工种)技能人才评价(含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4.高技能人才与文物博物和艺术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贯通发展实施范围

 

在文物博物、艺术领域工作岗位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按本方案规定参加相对应的文物博物、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具有文物博物、艺术系列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职业(工种)技能人才评价(含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5.高技能人才与实验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贯通发展实施范围

 

在实验技术领域工作岗位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具有实验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职业(工种)技能人才评价(含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6.高技能人才与体育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贯通发展实施范围

 

在体育领域工作岗位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具有体育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职业(工种)技能人才评价(含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7.高技能人才与技工院校教师领域职称贯通发展实施范围

 

在技工院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以下简称技工院校)专职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工作,以及在企业从事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以下统称从事技工教育与培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的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具有助理讲师或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的技工院校教师,可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相对应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评价(含职业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三)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1.基本要求。参评的高技能人才需符合本省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同意申报。

 

2.任职资历条件。参评的高技能人才需具备本省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规定的任职资历要求。其中高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能工作的任职经历,可折算为专业技术工作任职资历。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获得特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职称。

 

上述高技能人才对应申报职称评审的,对发表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硬性要求。普通学历教育大中专毕业生考核认定职称、中级工以下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技能人才取得职称后晋升职称,以上情形职称认定(评审)有学历要求的,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认定及申报相应职称。

 

高技能人才参加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符合国家和吉林省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3.突出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应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首位,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评价规范、题库开发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技术技能型人才,要注重评价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和贡献;对知识技能型人才,要注重评价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能力。

 

4.建立绿色通道。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以直接申报评审对应系列正高级职称。获得吉林省技能大奖,吉林省技术能手,担任吉林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金、银、铜牌选手(包括在省外获得同类省级成就)可以直接申报评审对应系列副高级职称。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技能人才评价

 

1.参评条件。符合技能人才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评价(含职业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下同)。

 

取得相关系列(专业)初级职称,可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技能人才评价。

 

取得相关系列(专业)初级职称后,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系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可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二级)技能人才评价。

 

取得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该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从事该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技能人才评价。

 

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与现岗位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评价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高一等级现从事职业(工种)的晋级评价。

 

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

 

2.评价方式。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技能人才评价,坚持把品德作为首要内容,全面考察其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要求,参加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技能人才评价,按照评价主体权限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创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机制

 

对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各级评委会可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具备条件的可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支持高技能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企业自主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对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各级评委会要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对取得职称的技能人才,按照管理权限,由职称批准机关颁发全省统一的电子职称证书。

 

(六)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生产服务一线。事业单位中取得职称的技能人才,按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可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并按所聘岗位兑现先相关待遇。

 

支持企业建立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的机制。支持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分别比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是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制度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规范实施,要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两支队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两类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作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有关单位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三)加强政策落实。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相关系列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政策,完善评价标准,改进评价方式,加强评价服务;要结合本系列特点,及时修订职称评审条件,或在本系列年度职称评审部署文件中明确有关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切实保障技能人才相关待遇,提高技能人才的获得感。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两类人才拓宽视野、提升能力,成为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大力宣传两类人才贯通的典型经验,强化引领和示范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吉林省其他文件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印发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及职业,均应以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上公示查询信息为准。

 

附件:专业技术领域与技能人才职业(工种)对应表(试行)


附件下载:

  1. 专业技术职称与职业(工种)技能人才评价对应表(试行).xlsx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