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 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探索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新模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精神,现就我市试行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单险种工伤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1+1”相结合的模式,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新业态企业的用工风险,促进我市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本市范围,主要经营范围包含快递物流、网络送餐、网络约车的新业态企业(含向该三类行业派遣从业人员的劳务派遣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可为其企业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从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参加单险种工伤保险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2、工作场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通过平台或实体网络,以平台接单或派单形式从事快递物流、网络送餐、网络约车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

 

已经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适用本办法。

 

三、参保手续及基金筹集

 

新业态企业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参保,须提交用工协议、劳务合同等明确从业人员具体职业岗位及其主要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

 

从业人员与多个新业态企业存在用工关系的,各新业态企业分别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新业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参照邮政业二类行业基准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其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四、工伤认定及待遇

 

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认定办法、待遇标准等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配套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新业态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充分发挥平台的用工主体作用,将平台的派单、接单记录作为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重要依据。

 

从业人员分别在多个新业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发生事故伤害时正在送单的派单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与新业态企业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补充商业保险

 

鼓励新业态企业和其他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工伤补充保险,将新业态企业等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转由商业保险承担,进而提高保障层次,构建政府、商业保险、新业态企业三方协作共担机制。

 

六、其他

 

各县(市、区)在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时,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基本原则,在确保基金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将其他用工管理相对规范的新业态行业同时纳入参保范围,扩大政策覆盖面。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