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青海省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会:

 

近期,我国部分地方出现滥用“健康码”或其他检测查询工具,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问题,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社会反响较为强烈。为依法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查询行为

 

各市(州)要引导各用工单位规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查询行为,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并科学合理设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查询期限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查询相关检测结果,尤其是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严禁查验本单位职工的相关检测结果,特别是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用工信息发布和求职要求上,严禁涉及核酸检测结果的运用。各市州要畅通类似问题的举报渠道,加强抽查检查,对用人单位存在相关的问题的,要及时制止,屡教不改的,责成劳动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依法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权益

 

各市(州)要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并严格落实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青海省网络招聘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切实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严禁用人单位发布或委托发布含有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历史阳性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禁用人单位、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从事职业介绍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征集岗位时,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在各类招聘活动中不得出现任何就业歧视,尤其是涉及对新冠肺炎康复者歧视性的用工信息,对发现此类行为的,要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报告,并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支持劳动者对就业歧视侵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依法依规活动,对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依法查处、曝光相关就业歧视违法行为

 

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有效处理劳动者合理合法诉求。各市州要加强排查检查,在今年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将实施各类就业歧视的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核酸检测结果、超过合理期限设置查询期限、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的,要依据职责分工快查快办,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有力举措,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对招聘信息中含有相关歧视性内容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从重处理处罚。对涉及其他就业歧视情形或非法使用核酸检测信息的,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

 

最新医学研究表明,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是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新冠肺炎患者经治疗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并达到解除隔离管理、出院标准,其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新冠病毒传播。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要广泛宣传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机理,要采取有效举措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消除公众对新冠肺炎康复患者的误解与偏见,从源头上防止过度防疫和层层加码“一刀切”。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普法宣传,并指导他们在各类招聘和培训活动中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对查处的涉及新冠康复者就业歧视典型问题,要主动公开曝光,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警示震慑效应。

 

五、强化责任落实

 

要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失职失责行为,要限期督促纠正,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追责问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各地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推动各项要求落实落地。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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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