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犁州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22〕46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伊犁州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7日

 

----------------------------------------

 

伊犁州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精神,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是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二)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

 

(三)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四)坚持因地制宜,从州直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州直职工医保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五条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职工医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单位职工参保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按照单位缴费费率、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缴纳的,按单位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单位缴费费率缴费的,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缴费期间不设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三)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2022年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划入。首次划入额度暂定80元/月,待2022年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数据发布后进行调整并补划差额。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计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仍按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38号)、《印发关于调整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州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8〕9号)执行。

 

第七条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下列费用:

 

(一)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

 

第八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历年结余资金)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可以实行家庭成员共济。实行家庭成员共济的,由参保人员本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加人员,并签署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承诺书、资金使用授权书。

 

第九条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或继承,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十条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包括以下内容:

 

(一)普通门诊费用保障(以下简称“普通门诊保障”)。主要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疾病诊断、疾病治疗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

 

(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费用保障。主要保障实行门诊慢特病管理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治疗、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

 

(三)门诊特殊药品费用保障(以下简称“特殊药品费用保障”)。主要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特殊药品进行药物治疗,实行“定患者、定医疗机构、定医师”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药品费用。

 

(四)门诊日间手术费用保障(以下简称“日间手术”)。主要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日间手术进行治疗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进行疾病诊断、治疗、购药等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普通门诊限额内由统筹基金按比例给予支付。参保人员一天内在同一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一次门诊就医计算普通门诊起付线、统筹基金单次最高支付限额。

 

(一)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单次起付标准为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的10%。即: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首次起付线分别为20元、45元、50元。从第二次起降低至首次住院起付线的5%。即:第二次及以后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10元、22.5元、25元。

 

(二)普通门诊保障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

 

(三)普通门诊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单次最高支付限额为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即: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单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0元、450元、500元。

 

第十二条 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特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门诊治疗的支付比例和定额标准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结合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改革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第十三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经诊断需要门诊使用特殊药品且符合药品限定疾病范围的,按照特殊药品“三定”“双通道”管理,对患者用药全过程监督,执行特殊药品报销政策。

 

第十四条 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日间手术纳入门诊共济保障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日间手术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执行普通门诊起付线和住院支付比例。日间手术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6.5万元调整至10万元。日间手术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门诊慢特病限额、门诊特殊药品保障限额、日间手术限额共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超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的,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已办理门诊慢特病的,优先按门诊慢特病政策予以保障。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普通门诊保障待遇。

 

第四章 服务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医药费用情况纳入年度总额预算范围。

 

第十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的普通门诊统筹经办业务流程和费用结算办法,强化基础管理和经办机构内控制度,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门诊共济保障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强化协议管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

 

第二十条 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二十一条 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结合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促进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推进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退休异地定居、长期驻外工作的参保人员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后,在统筹地区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报销。就医时未能联网结算的,凭其医疗保障凭证、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 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支付比例、单次起付标准、单次支付限额与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一致。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持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普通门诊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支付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报销比例执行。普通门诊外配处方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报销不受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异地就医备案等限制。

 

第二十六条 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统计。就医地医保部门负责异地门诊就医、个人账户使用等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综合运用智能监控、现场检查、第三方监管、社会监督等办法,严肃查处“挂床”住院、诱导住院、诱导开药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强基金稽核内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和可支撑能力,可适时逐步对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的支付比例、支付限额、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州直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指导,形成合力。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章:

  1. 伊犁州直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2022-12-10]
  2. 伊犁州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2022-12-10]

来源:伊犁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