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过渡期内帮扶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或县域地区流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录、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组织招录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招录对象。毕业三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招录规模。全市每年招录不超过800人,其中城区不超过300人,设置岗位向县域地区倾斜。

 

第五条 招录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拟任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招录程序

 

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招录主体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制定招录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一)岗位征集。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中目录(附件1)要求,广泛征集、认真筛选本地街道(乡镇)、社区(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基层岗位,细化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服务内容,根据岗位特点确定选拔招录条件。岗位可设置为一类学科,对设置具体专业限制的岗位,至少设置两个不同专业。

 

(二)发布公告。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本区、县(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招录公告。

 

(三)考生报名。招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互联网统一报名。每名考生只限报考一个地区的一个岗位。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并提交,不允许更改。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

 

(四)考试和体检。已报名人员需参加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按招考计划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以结构化面试为主,择优确定招录人员后,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未通过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五)人员公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终将招录人员名单在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六)签约上岗。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示期满人员签订《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协议书》(附件2),明确工作内容、政策待遇、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后统一组织上岗。设置两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如有服务人员离岗,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调剂原则进行人员调剂,并在区、县(市)官方网站进行公示。过渡期后不可进行调剂。

 

(七)岗前培训。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对招录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省、市在基层工作方面的基本方针,新阶段的相关政策、基层现状和发展前景,掌握基层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培训帮助招录人员尽快完成角色转换。

 

第七条 服务待遇

 

(一)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服务期限为3年(含过渡期2个月),服务人员主要从事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工作。

 

(二)服务人员在岗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2800元(含五险一金个人部分。本办法出台前在岗服务人员享受待遇按原政策执行至服务期满)。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在岗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一挂靠在政府临时用工账户进行缴纳。

 

(三)市本级和区县级有关部门不对服务期满人员进行就业安置,需本人自主择业。服务期满人员可根据失业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失业金。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服务期限计算为工作年限。本办法发布前招录的服务人员,按原延期政策待遇执行;本办法发布后招录的服务人员,不再享受原延期政策待遇。

 

原延期政策待遇:服务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岗位需要的前提下,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使用当年招录指标与其续签三年服务协议,工作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按原渠道、原待遇列支。同一人员服务期满考核优秀并续签延长服务期限的激励政策仅可享受一次。对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人员,在不超过35周岁前,可取消毕业年限的限制,再次报考符合条件的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直至被录用,上述激励政策仅可享受一次。已续签延长服务期人员服务期满,不可享受该政策。

 

(四)对服务期满前怀孕的服务人员,为切实保障合法权益,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其签订《女性服务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补充协议》(附件3)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工作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按原渠道、原待遇列支。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不再发放工作生活补贴。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为有创业意愿的期满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期满人员建立专门的信息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引导用人单位接收。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期满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八条 经费保障

 

(一)招录所需经费、服务人员工作生活补贴费用、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和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等所需经费由区、县(市)财政部门承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由本人承担。市财政部门对落实人员待遇所需经费给予50%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联合市财政部门在招录前向市政府报请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资金用于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据实结算。

 

(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区、县(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依据服务人员日常考核鉴定情况按月将工作生活补贴发放给服务人员,同时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县域地区落实人员待遇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县域地区流动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沈人才领〔2020〕1号)执行,政策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即服务单位)是服务人员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设有专岗负责,并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出勤考核制度、实效评价制度、工作奖惩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劳动安全制度、人员管理登记制度(数据库)、统计报表制度等。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管理。在服务期内,服务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由各区、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各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应安排好服务人员的工作岗位,承担其日常管理任务,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引导并教育服务人员遵纪守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在规定的服务期内,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得跨单位调动工作岗位,因用人单位机构改革需要工作调动的,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服务人员本人协商一致、履行一定审批程序后,方可调动;服务人员因身体等方面原因无法胜任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可由用人单位向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后者履行一定审批程序后,方可调动;其他原因需工作调动的,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批准并履行一定审批程序后,方可调动。未上报或未经批准私自调动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十二条 考勤管理。用人单位应加强服务人员出勤考核管理,明确服务人员考勤、请假、迟到早退等具体处理办法,具体参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沈阳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实施意见》(沈人社发〔2012〕116号)(如遇国家、省市文件调整,按新文件执行),按月填写《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情况月登记表》(附件4),如实记载服务人员工作地点、时间、任务,并报送至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考核结果进行鉴定,每月初统计上月各用人单位服务人员考勤情况,填写《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财政资金结算月统计表》(附件5),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工作生活补贴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管理。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现有政策,结合地区实际,出台服务人员考核办法。考核种类至少包含年考核(每满12个月)与服务期满考核;考核层次至少包含合格与优秀,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总考核人数的20%(县域地区为30%,下同)。服务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向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附件6),后者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如汇总后优秀比例高于20%,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面试等综合手段,严格将比例控制在20%以内。年考核优秀的,第二年开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上调100元。本办法发布前招录的服务人员不享受此政策。

 

第十四条 服务协议的终止或解除。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可无条件终止服务协议,需向用人单位申请并做好工作交接,填写《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解除协议申请表》(附件7),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发停缴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办理五险一金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对服务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防止和防范事故发生。应明确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特殊岗位需提供必要的所需工具、工作服等,并做好日常培训工作。服务人员在工作岗位中发生工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应认真妥善地加以解决,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领导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区、县(市)组织的招录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侧重配比资金保障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集岗位、申报和招录;负责工作生活补贴发放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负责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和拨付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办法未明确的内容由服务人员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三年。《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32号)、《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72号)和《关于做好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服务期满有关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

2.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协议书

3.女性服务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补充协议

4.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情况月登记表

5.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财政资金结算月统计表

6.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

7.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解除协议申请表


附件下载:

  1.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实施办法-附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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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