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市(州)级统筹工作,建立健全全省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救助对象

 

各市(州)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四类救助对象执行,在此基础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过渡期内,要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要求,将稳定脱贫人口纳入辖区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享受相应的救助政策。

 

二、统一待遇政策

 

城乡医疗救助主要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各市(州)要在2022年底前调整并统一市(州)医疗救助政策,在制定待遇政策时,相关资助参保、起付线、救助比例、封顶线等待遇标准,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倾斜救助政策,要根据本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合理确定,确保本市(州)辖区内救助方式、待遇水平统一。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政策后,县级医保部门按市(州)政策严格执行,不再出台县级层面的医疗救助政策。

 

三、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州)级统收统支,各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纳入市(州)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子账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州)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存放相关管理规定选择子账户开户银行。市(州)财政部门要按进度按要求及时将各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拨入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根据医保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各县(市、区、特区)医保部门应强化对辖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资格、条件审核,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州)医保部门。各级医保部门对拨款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各级医保部门设立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由市(州)负责并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资金收支预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四、统一信息系统

 

统一使用国家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各市(州)医保部门要主动积极做好与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特殊困难人员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确保医保信息系统内特殊人员身份属性精准标识、分类救助、动态调整,全面实现省内、逐步推动跨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一站式服务、一单制结算、一窗口办理”。

 

五、统一经办服务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快制定完善全省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全面指导各市(州)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持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市(州)级统筹,是加强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医疗救助基金安全和医保事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各级医保、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医疗救助工作的统筹管理,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医疗救助管理和政策落实,配合县(区)财政局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上解。

 

(二)明确进度,按图施工。2022年12月底前,各市(州)要制定本地市(州)级统筹的具体方案,可单独制定或在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政策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完成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子账户工作。2023年起,全面实现市(州)级统筹,实行基金的统收统支。

 

(三)做好衔接,稳步推进。各市(州)要做好与原医疗救助政策的待遇过渡工作,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宣传,做好咨询解释工作,合理引导预期。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报告。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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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