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再结转下一年)

朝医保发〔2022〕52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规定,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当年没有用尽的,剩余额度不再结转下一年。2022年普通门诊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层级最高支付限额未用尽的,剩余额度不再结转至2023年度。

 

各地要畅通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医渠道,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待遇及时享受。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6日


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