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昭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总工会、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政办规〔2021〕1号)精神,结合昭通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门诊共济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规划财务科,联系电话0870-3191217。

 

昭通市医疗保障局

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昭通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昭通监管分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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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政办规〔2021〕1号)精神,结合昭通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平稳过渡、政策连续,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昭通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职工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就医负担,提高参保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包括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以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昭通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参加职工医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前执行职工医保在职职工待遇;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后执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第五条 市医保局负责全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的政策制定及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医保局及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按全市统一的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负责同级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昭通市职工医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第七条 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进一步规范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市本级、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第三章 普通门诊保障

 

第八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

 

第九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下同),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 诊就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下同)3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

 

第十条 在职职工参保人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参保人5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超过6000元限额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部分起付标准按照普通门诊执行,报销比例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住院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第四章 其他门诊保障

 

第十二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7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减半),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85%;单一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其中精神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在支付限额较高病种基础上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总额不超过5000元,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第十三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7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减半),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重性精神病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90%。

 

第十四条 在门诊发生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急诊抢救 (含院前急诊抢救),根据救治医疗机构级别(一级及以下按一级执行),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该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费用,扣除先行自付费用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每种谈判药品每年只支付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就诊或者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日间手术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在职职工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第十八条 退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继续按现有比例从统筹基金中划入。划入比例视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到昭通市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

 

(一)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具有国家医保标准编码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三)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配偶、父母、子女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执行。配偶、父母、子女范围仅限于云南省参保人员。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和健康体检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余额可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时,因转入地无个人账户等特殊原因,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转移接续的,可申请一次性清退。

 

第六章 经办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可通过“云南医保”微信小程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等线上、线下渠道,自愿为其配偶、父母、子女添加进个人账户支付人员名单。添加进个人账户支付人员名单的人员就诊时,可使用医保凭证(含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下同)在定点医药机构从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就诊购药人自付;添加进个人账户的人员有个人账户的,优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本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再使用添加人的个人账户余额。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者购药时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凭本人医保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药机构实时上传费用信息并即时结算。

 

(二)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定点医药机构实时上传费用信 息并从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由参保人员自付。

 

第二十四条 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

 

第二十五条 推进门诊共济保障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退休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工作人员等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在备案后到统筹地区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共济保障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就医时未能联网结算的,凭其医保凭证、医疗费用发票、病历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结算不受定点医疗机构规定限制。

 

第七章 支付方式

 

第二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提供的门诊服务,暂按项目付费,对已建立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县市区,对基层医疗服务逐步实行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推广多学科诊疗服务模式,优化预约诊疗;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分值付费。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二十八条 符合规定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纳入保 障范围,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进行结算报销。

 

第二十九条 完善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保障机制,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进行结算报销,逐步建立药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双通道”保障机制。

 

第八章 基金监管

 

第三十条 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严格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医保部门要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挂床”住院、诱导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将住院期间的检查等费用分解、转嫁由门诊统筹支付,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落实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对异地门诊就医、个人账户使用等的经办服务管理。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注重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要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医保局要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部分退休干部医疗补助等待遇政策与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保持政策总体稳定。

 

第三十五条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根据门诊共济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制定完善门诊费用结算、支付方式、协议管理、监督管理等配套措施。以往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和个人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在省级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研究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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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昭通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