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5〕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多缴多得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二、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三、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110%和12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2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