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盘锦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2022年)

盘医保发〔2022〕14号


盘山县医保局,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各县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属各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按照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4号)、《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260元/人/年;18周岁以上居民380元/人/年。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2年11月份至2023年1月份。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可享受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调整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80元/人/年。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财政局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上结到位;

 

各县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要组织辖区内各学校,做好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和保费缴纳工作,要组织辖区内各幼儿园,督促在园儿童家长及时为其子女参保缴费;

 

各级税务部门要发挥城乡居民医保保费征缴主体作用,协调各乡镇(街道)、学校等集中缴费单位,做好保费集中收缴工作;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经办服务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等相关工作;要主动对接各县区政府及同级教育部门,做好经办服务和政策解释工作,并做好已参保登记未缴费人员的信息共享及督促参保工作;

 

市直属各学校(含幼儿园)参照上述要求,务必做好本校(园)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的参保缴费工作。

 

特此通知。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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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盘锦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