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1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2022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 号)

(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 号)

(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4 号)

 

(四)《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 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陕税发〔2022〕54 号)

(六)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康监管分局 安康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医保发〔2021〕72号)

 

(七)《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高质量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安医保发〔2022〕30号)

 

二、参保缴费对象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对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县(市、区)取得居住证(12 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县(市、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财政补助标准。2022 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610 元(中央488元,省、市122元,省、市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市、县(市、区)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1:9)。

 

(三)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17号)要求,我市2022 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350 元(2022年集中缴费期征收2023年度居民医保费)。

 

(四)部分特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2022 年350元的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资助政策

 

全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低保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每人每年不少于70元。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定额资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级财政资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0元定额资助,县级财政资助标准按每人每年不少于15元定额资助,资助后剩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己缴纳。

 

(四)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五)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四、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 9 月 30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

 

(三) 10 月 1 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20 日,以市税务部门与市医保部门商定后发布的缴费公告为准。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 12 月 31 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新生儿出生 90 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 12 月31 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 90 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 12 月 31 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 12 月 31 日不足 90 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 90 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 90 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未在 90 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 90 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 12 月 31 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市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市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六、缴费方式

 

(一)全额资助人员。对于全额享受个人缴费补助的参保群体,由负责补助的部门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依资助人员名册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由各县(市、区)医保、税务部门商相关部门办理。

 

(二)定额资助人员。对定额资助的参保人员,按照“实缴费款申报缴费”的方式征收,由负责补助的部门将定额资助人员信息传递医保部门,依托县、镇、村三级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人员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

 

(三)提供缴费凭证。凡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包括手机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凭证、e终端POS小票、缴费(完税)证明等,缴费(完税)证明可以在村(社区)代收客户端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七、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集中缴费期开始后,2022 年度政策允许参保缴费的特殊人群,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新增参保及缴费。

 

(三)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1 月 1 日),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五)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进一步细化征缴工作措施,防止断保,杜绝投机参保,保证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保持在97%以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级政府参保缴费组织责任,压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参保征缴责任,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积极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充分发挥县、镇、村三级医保经办服务体系作用,依托镇(办)医保服务站、村(社区)医保服务室,做好参保登记和代征代缴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二)加强部门协作。医保部门要做好新增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力争在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核实核准后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精准标识。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做好权益记录。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卫健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原计划生育家庭(户)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及返贫致贫等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好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和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让广大参保人员熟悉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深刻理解政策,充分认识参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康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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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处
发布: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