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 关于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保障项目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3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川社险办〔2015〕15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资人社发〔2019〕2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施工人员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建筑物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施工人员,是指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从业人员等。

 

二、参保登记

 

(一)建设施工企业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建设施工企业办理《四川省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时,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四川省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

 

2.《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

 

3.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4.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根据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计缴公式: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行业基准费率。

 

项目人工费占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人工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现行项目人工费占比:建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为10%,交通道路(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为6%。

 

三、参保证明

 

(一)建设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证明》。《参保证明》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一份,建设施工企业留存两份。

 

(二)《参保证明》中的工伤保险开始时间和工伤保险终止时间以建设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准。

 

办理《参保证明》时已经开工的,工伤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办理《参保证明》的次日零时起。

 

(三)建设施工企业取得《参保证明》后,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四)建设施工企业应在公示栏悬挂《四川省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

 

四、变更延期

 

(一)建设项目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到建设项目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期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建设施工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或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时间作为保险开始时间,保险终止时间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

 

(二)建设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企业应在原预计竣工时间30日之前到建设项目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

 

(三)建设施工企业确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在原预计竣工时间30日之前到建设项目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提供补充合同等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交工伤保险费。

 

(四)建设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社保经办机构变更后应向企业出具《四川省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五)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建设施工企业未及时到项目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材料进行补办,保险时间从补办延期手续的次日零时起重新计算至竣工日期。

 

五、动态实名制管理

 

(一)建设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二)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的施工人员名单报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六、退费办理

 

(一)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建设施工企业失去承包资格,并已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还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申请。

 

(二)建设施工企业申请退还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提供:

 

1.建设施工企业申请退费的说明;

 

2.缴费发票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办理参保时领取的两份《参保证明》原件;

 

4.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

 

5.通过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还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项目参保注销

 

(一)保险有效期结束后,对于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竣工时间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保险有效期结束后,对于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的建设项目,由建设施工企业持《项目竣工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项目竣工备案,并办理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八、工伤认定

 

(一)施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施工人员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建设施工企业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以及《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由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用工的建设施工企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建设项目职工的实际用工单位不是建设施工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建设施工企业出具的职工受伤情况的相关说明。

 

(四)人社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书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九、劳动能力鉴定

 

(一)施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施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建设项目工伤人员的实际用工单位、工伤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十、工伤保险待遇及申领

 

(一)在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内,施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部、省、市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按建设项目已实名参保的工伤人员,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由参保登记的建设施工企业或参保登记的工伤认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具体的申报资料和办理流程,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一致。

 

(三)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未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及时实名申报参保登记的施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申报工伤认定的,经人社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确系建设项目用工并认定为工伤的,按参保职工处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至补办参保登记手续之日的期间内,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救治等费用由施工企业负担。

 

(四)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项目竣工后的待遇支付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已实名参保登记的5—10级工伤人员,在建设施工企业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项目参保注销手续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部、省、市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已实名参保登记的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

 

(二)按建设项目已实名参保的施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且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参保登记的建设施工企业或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人员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工伤人员意愿一次性支付。

 

十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后从其规定。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告。

 

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0日


来源: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