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2〕7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5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对象


1.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未成年人)应参加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 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就读的在校学生,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460元/人(其中20元/人为长期护理保险),学生儿童为220元/人。


三、缴费方式


1. 线上缴费渠道:


(1)“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小程序。缴费人员在微信中点击发现→小程序→放大镜搜索→输入“江苏税务社保缴纳”进行搜索,点击进入。


(2)“江苏税务”APP或“泰州通”APP。缴费人员通过手机下载“江苏税务”APP或“泰州通”APP,进行实名认证后,通过社会保险费缴费功能模块,进入缴费。


2. 线下代收代办缴费渠道:(1)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缴费人员携带身份证、省社会保障卡、银行卡(芯片卡)就近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通过小黄机或银联POS机等自助缴费终端缴费。(2)银行网点。缴费人员可到邮储银行、建设银行、农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其各网点办理缴费。


3. 委托代征:入园幼儿、在校学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幼儿园、学校等单位代征后统一向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


四、资助参保


具有我市户籍的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组织部门认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原建档立卡对象中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含家庭成员),麻风病患者,凭有效证件全额减免医疗保险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享受部分减免。减免对象需持《五保供养证》、《低保证》、《孤儿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等证件(无证件人员需要相关部门证明),到基层服务平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取消相应救助对象身份的,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再享受资助参保,应自主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集中缴费期及待遇享受期


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学生,在集中缴费期内足额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22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依法参保,应保尽保。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城乡居民参保是各级政府民生实事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各市(区)医保部门、税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提早部署,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压紧压实属地主体责任。二要严格落实依法参保。各地责任部门要健全参保工作机制,严格坚守依法参保底线,坚决杜绝虚假参保发生。三要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地责任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地常住人口应保尽保,政府资助参保人员参保率100%。


(二)加强培训,优化服务。集中缴费期开始前,各市(区)医保部门、税务部门要组织负责参保征缴工作的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医保平台上线后新的缴费方式及操作流程,特别要做好资助参保对象、学生网报缴费的培训工作;集中缴费期开始后,各市(区)医保部门、税务部门要紧密合作,准确及时处理群众参保过程中数据障碍等问题,方便群众参保缴费。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市(区)医保部门、税务部门要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前、中、后各个阶段,扎实开展好多种形式的集中参保宣传,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尤其是新媒体,通过短视频、医保小课堂、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引导,促进参保精准扩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指导,强化督导。各市(区)医保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基层经办机构、征收网点实地督导,实地调查抽查参保征收工作开展情况。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科学分析研判,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参保缴费工作,确保依法参保,应保尽保,杜绝重复参保、虚假参保。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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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