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24号文件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日医保发〔2022〕38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省文件规定,确定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60元(含外市户籍人员),其中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在托儿童)随学校按年度整体缴费的每人320元。实施定额参保补助的医疗救助对象,2023年补贴标准为每人360元,其中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在托儿童)随学校按年度整体缴费的每人320元。从2022年秋季新学期入学起,取消在校学生一次性趸缴在校期间个人缴费政策,统一按自然年度缴费及享受待遇。

 

二、集中缴费期和参保补缴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规定,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自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3年1月1日(含)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服务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化解,重要情况及时沟通解决。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日照市税务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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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