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进行资格核对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按月进行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每月任意一日均可确认其不存在丧失失业待遇领取资格。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确认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终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可在每月任意一日通过“粤省事”、“广东人社”APP、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等途径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也可到我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二、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在当月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

 

(一)重新就业: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已进行就业登记或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等;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培训的。

 

失业人员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失业保险金发放社保机构等途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自2022年7月起,全省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待遇发放日期统一调整为每月15日前,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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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人社局·社保频道
发布: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