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峰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人社函〔2022〕72号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赤峰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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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152号)精神,深入落实《赤峰市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赤人社函〔2021〕14号),推进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培育和壮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十四五”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要求,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坚持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坚持政策支持、市场主导,力争全市大多数企业中至少配备1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覆盖辖区小微企业。每年培养评定一批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并报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二、政策支持

 

(一)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从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劳资沟通、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等工作人员。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重点在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中开展资格评价。鼓励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技能等级评价,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名单及合格人员获证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上查询。

 

(二)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照《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赤人社办发〔2019〕128号)给予培训补贴。

 

(三)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支持。企业职工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55号)规定申领条件的,可以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兑现职业技能等级待遇。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用的,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给予工资待遇。

 

(五)构建基层服务平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规定,各旗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社会力量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每年从高校毕业生民生志愿者等基层项目中选派部分高校毕业生到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及中小企业担任劳动关系协调员,重点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筹负责全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各旗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辖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宣传发动本地区企业、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台账,建立定期学习交流平台,组织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员之间相互交流。

 

(二)宣传发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动员,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营造氛围。结合和谐同行企业培育等行动,广泛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在构建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提高企业配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积极性。

 

(三)建立培训体系。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落实激励政策,鼓励企业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评价提供必要保障,引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工作,积极培育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四)培训评价。

 

1. 发布培训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资质的培训评价机构。

 

2. 组织报名。各旗县区人社局组织发动辖区内企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报名培训。

 

3. 开展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纳入“内蒙古人社系统业务综合办理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

 

4. 实施评价。评价机构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及时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

 

5.补贴发放。对符合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领发放补贴。

 

(五)评选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根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选树范围、标准和要求,每年选树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年底前报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等级评价等工作。要结合实际,切实抓紧抓好,确保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密切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行动,充分发挥各部门工作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顺利开展。

 

(三)总结宣传,示范引领。各级人社部门要向企业大力宣传该项工作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及时总结分析本地区工作经验和做法,交流推广典型经验,增强活动的实效性,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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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规定的报名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4年(含) 以上。

 

(2)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① 相关职业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职业。(下同)

 

②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专业。(下同)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③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③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是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专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下同。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 ( 含) 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 (含) 以上。

 

(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 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 具有博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四、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以上。


来源: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