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市、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下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管辖原则

 

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遵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高效便民的原则进行划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一般管辖范围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中央所属、省属、市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国有控股)和部队、外省(市)及省内外市驻济用人单位;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驻济、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市级(含)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4.其他应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

 

(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除外;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区县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县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本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4.无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

 

5.其他应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

 

三、特殊管辖范围

 

(一)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除外),出现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登记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所管辖的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查处。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先予登记,并及时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相关业务系统流转至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

 

(四)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间因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五)认真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辖范围依法受理并妥善处理。

 

四、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合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引发的劳动保障突发性事件的查处工作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工作,不断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28日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济政发〔2010〕20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