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界定问题的复函


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失业保检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肇劳社函〔2001〕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公文的效用都有一定的时限;没有另行规定生效时间的公文,都是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此,《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207号)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1〕149号)并不例外。随着劳社厅函〔2001〕133号文对劳办函〔1997〕159号文第二条规定的调整,粤劳社〔2001〕149号文对粤劳社〔2000〕207号文第十条的规定作了相应调整。

 

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所有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职工,都一视同仁,只要符合法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就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来执行粤府办〔1999〕85号文第一条第(二)项和粤劳社〔2000〕207号文第十条规定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