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玉市人社发〔202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准日
2022年1月1日起我市新征土地项目,将地方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同一征地项目以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为准)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对2016-2021年期间已获得用地批复但至今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征地项目,以用地批复日作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按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对2016-2021年期间已实际征收但至今尚未获得用地批复的征地项目,以征地项目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作为基准日,逐步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二、调整土地的补贴范围
2022年1月1日起新征土地项目,征收农村集体所有未分包到户的农用地等参照农村集体管理的土地,参照征收有承包权农用地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计发养老保险补贴,但不适用于托低保障的政策规定。所获养老保险补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按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平均分配。
三、承包权对象的确定
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主动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征地机构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户有关承包权的数据信息。被征地农户对户内享有承包权人员名单有较大争议的,可由该农户家庭成员协商提出户内应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名单的建议,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原则上由户内16周岁以上人员平均分配,不得只分配给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老人。对部分流转情况复杂、难以还原承包权属和被征地范围权属的土地,在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以由集体组织按规定给予分配,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特殊情况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的采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相关工作要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根据本通知精神修改完善有关政策规定,报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三)本通知由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林市公安局
玉林市财政局
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玉林市林业局
2022年10月8日
来源: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