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医保: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参保企业:

 

根据《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前期在窗口受理符合条件企业缓交申请,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原因,接自治区医保局通知已简化程序采取线上办理,有缓缴需求的企业目前可通过邮箱递交《企业划型承诺函》(附件)的方式申请缓缴。

 

报送邮箱如下:lssybzx@163.com

 

一、缓缴范围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承诺即可享受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享受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21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并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为2022年8月至10月,共计3个月。2022年8月之前的职工医保欠费不在本次缓缴政策范围内。缓缴期间已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不办理退费业务。缓缴期间,参保单位暂缓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结束后,应依法恢复履行按期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义务,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生育保险同步实施缓缴政策。

 

三、待遇享受

 

缓缴期间,参保人员辞职、办理在职转退休、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时,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缓缴期间,不能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含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继续按当期已申报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就医正常结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稳定不降低。


附件下载:

  1. 企业划型承诺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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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西藏自治区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2022-07-27]

来源: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