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申报2021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医疗权益,降低患大病、重病后的负担,经相关部门批准,现就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申请条件

 

凡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普通参保人员和保健补贴的保健对象,且从需救助费用发生月持续缴纳上述费用至今的;所发生医疗费用经定点机构结算(或经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报销)后,普通人员个人现金负担超过72000元以上部分;正厅个人现金负担超过43200元以上部分;副厅和正高个人现金负担超过50400元以上部分,给参保人员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的,可书面申请救助。

 

以下费用不在救助范围内:未经医保部门核准发生的费用;医疗过程中,因违规产生的费用;特需医疗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费用。

 

二、医疗救助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符合条件申请人按填报须知(见申请表)要求,认真填写《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申请表》(可在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网下载,网站地址:http://ybfw.ybj.jl.gov.cn/),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0431-12393),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报销凭证原件)。

 

(二)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确认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报送我单位窗口。

 

(三)申报时需同时提供:

 

1.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由代办人办理,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或参保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

 

3.参保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本人银行卡,委托单位办理的,须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可在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网下载,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0431-12393)。参保人离世仅按本条办理。参保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本人银行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可在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网下载,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0431-12393)。

 

(四)上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逾期未向我单位申报的视为个人放弃医疗救助。

 

(五)个人负担现金医疗费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列入救助范围,已由参保单位或其他机构补助的,不计入救助范围;被列入救助范围的费用,按适当比例支付救助金;救助标准以下部分,完全由个人承担,不参与救助。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21年度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六)救助金按人员身份的不同,普通人员自公务员医疗补助结余中列支,保健对象自保健对象补贴统筹结余中列支。

 

(七)普通人员未缴纳公务员补助的、保健对象未缴纳保健对象补贴的不享受救助。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将申请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参保人员,确保参保人员的知情权,由此出现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的问题,由单位负责。

 

(二)请各单位严格审核申请救助人员的情况,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救助金的,将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通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由单位负责或委托他人领取的救助金务必发放到本人(或继承人)手中,确保救助金落实到位。

 

联系人:李 卓

联系电话:0431-80575835

 

附件: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申请表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


附件下载:

  1. 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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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发布: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