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商政金发〔2022〕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商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商洛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债务人可以提取;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商洛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商洛市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四)符合陕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并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建电梯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

 

(五)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可以提取;

 

(八)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二)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职工为非商洛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

 

第五条 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

 

第七条 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六个月缴存额。

 

第八条 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单位出售公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交纳房款凭证开具之日起五年内;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房屋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在以上期限内申请人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第九条 购买商洛市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提取时限自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五年内,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

 

第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事项发生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超过时限不予受理。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 偿还商洛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1、借款人及其配偶每一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还款本息和,直至贷款结清为止;2、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冲还贷签约”业务,实现逐月自动提取其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第十二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每一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还款本息和。

 

第十三条 职工租赁住房的,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一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第十四条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一年度可办理一次提取。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每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

 

第十六条 商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自个人支付分摊费用之日起五年内,缴存职工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每名缴存职工只可申请一次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加装电梯所产生的家庭实际支付费用,且个人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六个月缴存额。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配偶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子女、父母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同户户口簿;曾经同户人员,公安部门依据户口登记信息、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第十八条 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

 

网上备案的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住建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二)购买现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第十九条 购买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的公房,需提供以下材料: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无法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楼栋分户价格表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购买商洛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商洛市制式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交纳房款凭证。已安置并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交纳房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房产买卖合同(法院裁定文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交易发票或资金监管凭条。

 

第二十二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二)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户主的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及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商洛公积金中心贷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借款合同、银行签章的当月或上月还款记录。

 

第二十五条 租赁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票据、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商洛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商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商品房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公有住房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的,应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商洛市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个人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票据。

 

第二十七条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发票;非缴存职工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八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部门或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或村、社区、单位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

 

第二十九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镇(街)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第三十条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人事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

 

第三十一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三十二条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护照;出境定居证明、能反映注销户口情况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十三条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时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职去世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需提供: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说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书面申请。

 

(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为非商洛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户籍信息证明(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六条 提取申请人可通过商洛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及线上渠道办理提取。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时应持有在商洛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开设的本人一类账户借记卡。

 

因职工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实无法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卡的,经提取人书面授权,可以转入第三方账户。

 

第三十八条 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前,应由缴存单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线下办理时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商洛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申请提取。经办人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录入,并打印提取凭证,经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后,提交业务复核岗复核。审批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在线上办理时按照系统提示直接操作办理。

 

第四十条 商洛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相关部门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

 

第四十一条 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职工与原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暂无工作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原缴存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机构。

 

第四十二条 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前,应由缴存单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四十三条 转入单位在商洛公积金中心开户的:

 

职工本人在商洛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时,需提供身份证及转入单位接收函。

 

转入单位经办人在商洛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

 

转入单位经办人通过商洛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办理时,按照网厅提示操作办理。

 

第四十四条 转入单位在商洛公积金中心以外开户的:

 

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通过转移接续平台申请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出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商洛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中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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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