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市创业孵化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财政与审计局:

 

现将《威海市创业孵化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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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创业孵化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扶持创业孵化载体发展,规范提升创业服务效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威政字〔2021〕44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力做好保企业用工保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威政办发〔2022〕5号),现制定我市创业孵化补贴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贴申请条件

 

(一)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载体(含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申领补贴时仍正常运营。

 

(二)申请时具备创业孵化载体基本功能,创业孵化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总量仍能达到市级标准(标准见附件1)。

 

(三)创业孵化载体须为入驻创业实体落实场地租金优惠等政策。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用途

 

(一)补贴标准。按孵化成功项目数、促进就业人数等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孵化成功1户创业实体给予创业孵化载体1万元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创业孵化载体每年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列支。

 

孵化成功是指2019年1月1日以后,在孵化载体内首次注册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新办企业,申请时已在创业孵化载体享受至少一年的创业孵化服务,孵化成功后搬出载体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吸纳就业1人及以上。

 

(二)资金用途。创业孵化补贴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创业孵化载体管理运行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三、补贴申请发放程序

 

创业孵化补贴申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区市申报材料原则上应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人社局,2022年首次报送时间为8月中旬前,申请发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创业孵化载体应向所属区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2)《创业孵化成功企业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

 

(3)与创业孵化企业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书或租赁合同(协议);

 

(4)孵化成功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任意2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单、申请时前2个月的纳税记录或财务报表;

 

(5)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和发展报告;

 

(6)入驻实体享受房屋租赁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

 

(二)区市审核。各区市人社部门通过信息把关、工商数据校验、实地考察等环节进行审核。首先对创业孵化载体应具备的条件(见附件1)进行审核,出具评估意见(应包含载体面积及设施概况、入驻实体数目及带动就业情况、提供服务及落实政策情况、入驻孵化情况、新入驻实体等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市级以上创业孵化载体标准的结论性意见)。对达到评估标准的,进一步审核其创业孵化补贴申报材料,综合创业孵化成效等情况填报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评估意见、审核意见报市人社局。

 

(三)市局审核。市人社局采取材料复核、实地考察等方式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市人社局将拟发放创业孵化补贴的相关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网站公示。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从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中支付创业孵化补贴。

 

四、工作要求

 

各区市要加强对孵化载体的管理,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等制度。要严格开展创业孵化补贴受理审核工作,督导孵化载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对虚报瞒报套取补助资金、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4日。

 

附件:

1.市级以上创业孵化载体应具备的条件

2.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3.创业孵化成功企业信息汇总表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威海市创业孵化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含附件).docx

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