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 关于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医保发〔2022〕40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实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根据辽宁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0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3年缴费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为350元。

 

对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含低收入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外的档内脱贫人口,重残人员(一、二级),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具有多种身份的人员,不重复资助。

 

二、缴费期

 

缴费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缴费期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未在缴费期内缴费的,按相关规定在待遇等待期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加强宣传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参保政策宣传,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朝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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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