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九医保发〔2022〕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2〕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执行,抓好落实。
一、明确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00元,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明确集中征缴期。基本医保集中征缴期确定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完成征缴工作确有困难的,可结合实际并报市局同意后予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2023年3月31日。
三、明确残疾人员资助参保。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参照定额资助标准(每人每年320元),由当地财政给予资助参保。
四、明确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仍按学制年限在入学当年一次性办理参保,自入学当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毕业当年未办理停保的其医疗保险待遇可延续到12月31日。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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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