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溪市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本人社〔2022〕2号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创业补贴工作,更好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辽宁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对我市创业补贴工作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业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

 

(二)补贴条件:在本溪地区登记注册,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指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根据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上限6000元/年; 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补贴上限10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同一自主创业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四)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补贴申请: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

 

1.申请人持《本溪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附表1)到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初次登记注册手续,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在本溪市范围内为初次登记注册。

 

2.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溪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场地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经营实体进行实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企业银行账户。

 

二、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一)补贴对象:向市级创业项目库推荐所掌握创业项目的单位或持有创业项目的自然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二)补贴范围:各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持有创业项目的自然人向市级创业项目库推荐所掌握的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规定条件即可申请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收取连锁加盟或平台佣金等相关费用的项目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三)补贴条件:提供创业项目的单位或自然人在市级创业项目库发布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认领成功运营6个月以上,并与带动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四)补贴标准:认领创业项目的创业企业,3年内每新吸纳1名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给予提供创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500元补贴,吸纳就业人数以认领创业项目之日后新增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人数为准。

 

(五)补贴申请: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

 

1.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认领创业项目企业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溪市创业项目认领登记表》(附表2);

 

(2)《本溪市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申请表》(附表3);

 

(3)申请补贴单位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认领创业项目者身份证复印件;

 

(5)认领创业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认领创业项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职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认领创业项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2.经认领创业项目企业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合格后,由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申请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后,将拟发放补贴单位(或个人)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三、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在本溪市登记注册,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实体。经营实体的类型包括:企业(公有制企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时,经营实体成立日期必须自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带动就业人数3人以上(含3人,不设上限),要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补贴标准:按经营实体为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补贴期限:经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经营实体,5年内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按经营实体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经营实体,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补贴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年审定拨付一次,申报时间为1月份。

 

1.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向经营实体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复印件);

 

(1)《本溪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附表4);

 

(2)经营实体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经营实体职工名册(盖章)、招用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等;

 

(5)经营实体全年社会保险核定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在职人员工资明细等相关材料。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受理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将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经营实体进行实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将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拟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经营实体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经营实体银行账户。

 

四、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初次工商登记注册满2年不满5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于企业注销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或到单位就业后,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需在我市登记注册和参保缴费,与录用的初创企业失败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同期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社会保险费实行“先缴后补”。

 

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比照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0% 给予补贴。

 

对到单位就业的,比照我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统筹部分给予补贴。

 

(三)补贴申请: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

 

1.初创企业失败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持《初创企业失败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表5)到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认定手续,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初次工商登记注册企业满2年不满5年且已注销,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

 

(2)申请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到企业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补贴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初创企业失败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复核通过后,将申请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2.单位吸纳初创企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吸纳初创企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表6)到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认定手续,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吸纳人员初次工商登记注册企业满2年不满5年且已注销,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

 

(2)吸纳初创企业失败人员就业的申请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材料,到企业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补贴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单位吸纳初创企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用工备案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单位复核通过后,将申请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到申请单位账户。

 

五、相关要求

 

(一)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创业补贴人员和单位数据进行筛选、监测,无误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申请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规套取行为的,一经核实,停止其补贴待遇,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溪市财政局、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本溪市创业场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本人社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附表1:本溪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docx

附表2:本溪市创业项目认领登记表.docx

附表3:本溪市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申请表.docx

附表4:本溪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docx

附表5:初创企业失败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docx

附表6:单位吸纳初创企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docx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溪市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pdf
  2. 附表1:本溪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docx
  3. 附表2:本溪市创业项目认领登记表.docx
  4. 附表3:本溪市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申请表.docx
  5. 附表4:本溪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docx
  6. 附表5:初创企业失败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docx
  7. 附表6:单位吸纳初创企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docx

来源: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