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江市2022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的提示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镇人社发〔2020〕52号)


(二)《2020年镇江市区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镇人社财发〔2020〕4号)


(三)《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批镇江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镇人社财发〔2022〕17号)


(四)《关于印发镇江市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赋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镇人社发〔2022〕61号)


二、补贴条件


(一)培训单位。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无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职业院校;年度办学评估合格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备案同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协会、行业组织。


(二)企业职工。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经考核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


三、补贴标准


市区按《2020年镇江市区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按各自确定标准进行补贴。


四、补贴原则


(一)按照“谁出资、补贴谁,先垫付、后补贴”的原则,直补劳动者个人或培训单位。对培训单位出资的,直补培训单位;对通过职业技能竞赛获得证书的,直补个人。培训单位和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


(二)职业技能培训符合多项补贴政策的,优先使用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其余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专账资金,不得重复申领。


(三)享受政府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五、申请方式


(一)单位申请。对补贴资金直补单位的,由培训单位申请补贴。


(二)个人申请。对个人出资参加培训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参加经镇江市人社部门备案核准的职业技能竞赛获证的,由个人在获证后1年内申请补贴。


六、办理流程


(一)单位办理流程


1.开班申请。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在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进行用户注册登记。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单位,应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就业创业 -就业培训备案和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按系统要求填报培训类别、工种名称、培训等级、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培训人数、培训地点、课程表信息、学员名册等信息。


2.培训管理。培训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台账资料(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考勤记录、考核成绩和授课图片、视频以及第三方平台出具的有关资料),省系统中有电子档案的可不需要另提供材料,保存期限4年,确保培训过程留痕迹、可追溯。


3.考核鉴定。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在“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中提交鉴定申请,通过鉴定后申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4.补贴申请。培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上申请补贴。


5.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各地通过人社官网或政府官网上公示7日。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按各自规定进行审核。


6.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培训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个人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可通过电脑或手机终端进行。电脑上申报的,登陆“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 (jiangsu.gov.cn),在“个人办事-就业创业-个人获证奖补补贴申请”栏目申报。手机上申报的,下载“江苏智慧人社”,点击“职业培训-培训补贴办理-获证补贴申请”,进行申报。


2.审核公示。各地经办部门收到申请后,每季度组织材料审核、系统数据对比,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在所在地人社官网或政府网公示7日。


3.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社保银行卡账户。


七、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职建处:洪永明,联系电话:85340286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杨吉,联系电话:88855513


各地人社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丹阳市 邵明伟 86571177

句容市 巫丹伟 87319009

扬中市 王 梅 88322747

丹徒区 张 震 80896022

京口区 吴逸竹 88051557

润州区 季慧艳 81988332

镇江新区 吴 伟83376067



相关业务链接:

  1. 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

来源: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