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1〕27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党委(工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我们制定了《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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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和我省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 举办竞赛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创新引领、公平公正、高效节俭、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全省竞赛工作,负责省级竞赛备案和综合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竞赛备案和综合管理,并接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竞赛的管理指导。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全省竞赛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技术支持,具体负责省级竞赛的组织实施,包括征集竞赛职业(工种)及备案材料收集、裁判员培训、技术资料库及试题管理、技术专家库建设,获奖选手晋升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和奖金、奖牌(奖杯)、获奖证书发放等管理,竞赛集训基地管理,省际、国际赛事交流与合作,竞赛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层级分为省级和市(县)级两级;按类别分为省级一类、省级二类。市、县(自治县)级举办的竞赛不分类。

 

第八条 省级一类竞赛包括:

 

(一)面向全省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的综合性竞赛,命名为“海南省职业技能大赛”,或根据特殊情况冠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办,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承办。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技能大赛和公布的国家级一类大赛对应的海南省选拔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分别主办或联合主办。

 

(三)海南省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暨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海南省选拔赛,由省教育厅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主办。

 

第九条 省级二类竞赛包括:

 

(一)省内单一行业(系统)、重点产业园区、大型企业举办的竞赛,命名为“XXXX年海南省行业职业技能大赛─XX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办。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公布的国家级二类行业大赛海南省选拔赛,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统筹管理,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可与有关部门、重点产业园区、大型企业联合举办。

 

第十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竞赛应在竞赛工作方案中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各方的职责权利和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技术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有规范的安全防护措施;有一定的组织竞赛经验。

 

第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临时性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竞赛办公室和各工作小组,在竞赛方案中予以明确,赛事全部结束后自行撤销。

 

(一)竞赛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赛务,决策竞赛重要事项,确保竞赛规范、有序进行。

 

(二)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技术工作组和监督仲裁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筹协调竞赛工作、组织实施竞赛。

 

(三)技术工作组负责组建技术专家团队,承担技术文件制定、竞赛命题、裁判工作安排、竞赛成绩汇总等技术工作,但不得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裁判职责。

 

(四)监督仲裁组由竞赛组织委员会部分成员及资深专家组成,负责督导竞赛规范实施,受理各代表队领队的书面申诉并进行仲裁,申诉的争议问题经监督仲裁组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竞赛组织委员会同意,作为争议的最终处理意见。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成绩进行公证,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竞赛主办单位应紧贴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及重点产业布局,选择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通用性强、从业人群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新职业(工种),申请开展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 竞赛实行备案制度。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竞赛级别,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办赛申请,进行登记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立项后纳入年度竞赛计划,集中向社会公布。各市县举办市县级竞赛的年度竞赛计划,应在公布前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报备。各主办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竞赛计划举办竞赛活动。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公布的国家级一、二类竞赛项目,其海南省选拔赛视为备案。国家各部委临时决定举办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的海南省选拔赛,或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展省级竞赛活动的,由主办单位申请备案,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对其竞赛方案及备案材料进行初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核,指导主办单位开展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申请竞赛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竞赛申请;

 

(二)《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登记表》(附件1);

 

(三)竞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竞赛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和经费保障等情况简介及相关资料;

 

(五)竞赛技术文件;

 

(六)委托中介机构承办竞赛活动,还应报送承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办的赛事,还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本机构近3年在民政部门年审合格的文件。

 

第十七条 省级一类竞赛的举办周期根据国家一类竞赛举办周期和海南省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海南省职业技能大赛”每2年举办一届。省级二类竞赛的举办周期分别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同行业、同职业(工种)的省级竞赛原则上间隔1年。

 

第十八条 举办省级一、二类竞赛,主办单位可邀请省外机构联合举办竞赛活动,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事项、各方权利和责任,在备案时应予以说明。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海南竞赛活动,举办区域性竞赛、国际邀请赛,应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方可举办,并遵守我国和我省外事工作规定。

 

第十九条 举办竞赛应注重区域性、行业代表性和赛项竞技性。主办单位在竞赛开幕日前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各竞赛职业(工种)的决赛选手名单和人数。以下情形可由主办单位书面向受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消竞赛、取消竞赛职业(工种)或改变竞赛时间:

 

(一)对单人竞赛职业(工种)参赛选手少于8人、团体竞赛职业(工种)参赛团队少于8队,不能形成竞争的竞赛职业(工种)原则上予以取消;

 

(二)因突发疫情、自然灾害、天候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须改变竞赛时间或取消竞赛职业(工种)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举办竞赛前由竞赛主办单位制定竞赛实施方案,明确竞赛内容、报名时间、竞赛时间和地点、参赛范围、竞赛组织工作机构、奖励设置和有关保障工作等,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报名参加省内各类各级竞赛的人员,应当工作、学习、居住在海南省境内满1年以上、年龄满16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

 

第二十二条 参赛单位组织报名参赛时,应当对报名人员的姓名、年龄、户籍、现有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在报名表上明确选手的所在单位、技术指导专家团队成员信息(指导老师或教练、翻译)竞赛职业(工种)为单人赛的指导老师或教练不超过2名,竞赛职业(工种)为团体赛的指导老师或教练不超过3名。

 

第二十三条 竞赛原则上分选拔赛和决赛2个阶段,由竞赛组委会统筹安排。参加国家级竞赛要根据国家赛事的要求举办省级选拔赛产生参赛选手,也可根据实际报名等情况推荐参赛选手,组建海南代表团(队)参加比赛。

 

第二十四条 竞赛活动一般应包括开幕式、实施比赛、技术点评、新闻发布和闭幕式等工作环节。参赛选手、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必须持身份证和佩戴由竞赛组委会统一制作的参赛证参加竞赛活动。

 

第二十五条 竞赛应聘请具有裁判资质的人员执裁。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精通本职业(工种)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丰富的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执裁工作能力。省级一类竞赛的裁判员应具有执裁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经验;省级二类竞赛的裁判员应具有执裁县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经验。

 

第二十六条 担任职业技能竞赛的裁判员应当参加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组织的裁判员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证书。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期间的管理由竞赛主办单位具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 拟任裁判员名单须经竞赛组委会或其委托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并由技术工作组负责在赛前组织执裁工作培训。各赛项职业(工种)裁判组原则上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从中确定1人任裁判长。竞赛过程在裁判长的主持下由全体裁判人员共同参与执行,主要工作包括:进行赛前教育培训(向参赛选手说明技术要求、评分标准、竞赛纪律等);对竞赛材料、设备、工具的检验;赛场监考;对技能操作、理论试卷的评判打分;竞赛名次的确认、技术点评、提交竞赛成绩等。

 

第二十八条 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等方面内容。省级竞赛命题标准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及以上;市县级竞赛命题标准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工或中级工。

 

第二十九条 竞赛以实际操作考核为主,视竞赛职业(工种)情况附加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的权重设定原则上为8:2。国家级大赛海南省选拔赛的实际操作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权重设定按照国家级大赛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竞赛的实际操作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试题满分均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选手名次按实际操作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原则上排名不并列。实际操作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均合格的参赛选手,才能参与竞赛排名。竞赛成绩一般在竞赛计分结束后由竞赛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竞赛承办单位负责建立应急事件处理预案机制,针对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等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在竞赛现场配备专职安全保障人员和安全设备,确保竞赛现场设备操作、交通、消防、食品卫生和疫情防控安全。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三十二条 竞赛组委会应在竞赛结束后按照竞赛方案确定的竞赛奖励项目,对各竞赛职业(工种)获奖选手、优秀工作人员、优秀集体、作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奖励,或按规定申报有关奖励。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海南选手,可参照国家层级的奖励办法开展省级奖励。

 

第三十三条 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设立金、银、铜奖和优胜奖。各竞赛职业(工种)排名第1、2、3名的选手,对应颁发金、银、铜奖;对前3名以外但排名在该竞赛职业(工种)决赛总人数1/2以上的选手颁发优胜奖。

 

第三十四条 对获奖选手晋升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一)对获得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金、银、铜奖的选手晋升技师或二级技能等级,已经具备技师职业资格或二级技能等级的给予晋升高级技师或一级技能等级。对获得省级一类竞赛优胜奖的选手晋升高级工或三级技能等级,已经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或三级技能等级的给予晋升技师或二级技能等级;对获得省级二类竞赛优胜奖的选手最高可晋升至高级工或三级技能等级。获奖选手为在校学生的,最高可晋升至高级工或三级技能等级。

 

(二)市(县)和省内各职业(技工)院校、中小型企业举办的竞赛(含岗位练兵比武活动),获奖选手最高可晋升为高级工或三级技能等级。

 

(三)获奖选手晋升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证书办理,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1〕26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1〕5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对参加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以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代章形式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系我省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可由其为获奖选手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经我省备案的,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以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代章形式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对参加市(县)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以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市(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代章形式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选手在同一年度参加同一级别、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不能连续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第三十五条 参赛单位为获奖选手申请晋升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晋升职业资格的申请书;

 

(二)竞赛主办单位的竞赛通知、竞赛方案、竞赛组织委员会公布的竞赛结果和全部决赛选手成绩名单;

 

(三)竞赛主办单位加盖印章的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核准表(附件2)

 

(四)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获奖选手名册(附件3)及选手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以下获奖选手可直接授予“海南省技术能手”称号:

 

(一)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选拔赛等国家级一类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各赛项职业(工种)排名前10名(双人赛前6名、三人及以上团队赛第4名)的海南获奖选手;

 

(二)获得“海南省职业技能大赛”或省级一类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各赛项职业(工种)前3名(双人赛前2名、三人及以上团队赛第1名)的选手。

 

已授予“全国技术能手”和“海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不再重复授予。

 

第三十七条 对以下获奖选手、为竞赛作出贡献的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和单位颁发奖金:

 

(一)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对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选拔赛等国家级一类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奖和排名4-5名、排名6-10名及其他名次的优胜奖选手,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对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2万元、1.5万元、0.5万元人民币的奖金。

 

(二)对上述第(一)款获奖选手的技术指导专家团队(成员包括指导老师、教练、技术翻译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发放一次性集体奖金,由参赛单位按各成员贡献大小合理公平分配。

 

(三)对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派出单位,按照成绩排名第1、2、3名和以其他名次入选4个档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人民币的入围集训补助,用于支持入选集训队选手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集训之外的相关训练。

 

(四)对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各赛项金、银、铜奖的选手,可由主办单位分别颁发不少于8000元、5000元、3000元人民币的奖金。

 

(五)对获得省级二类竞赛各赛项金、银、铜奖的选手,可由主办单位分别颁发不少于5000元、3000元、1000元人民币的奖金。

 

第三十八条 对以下获奖选手、指导老师或教练和为竞赛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颁发获奖证书或奖牌、奖杯等:

 

(一)对获得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金、银、铜奖的选手颁发奖牌(奖杯)和获奖证书;对获得优胜奖的选手颁发获奖证书;其他参赛选手可颁发参赛证书。

 

(二)对获得国家级一类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的技术指导专家团队颁发“优秀指导专家团队”荣誉证书;对获得省级一类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奖选手的指导老师(教练),颁发“优秀指导老师(教练)”荣誉证书。

 

(三)竞赛组织委员会可根据竞赛方案的奖项设置,对竞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荣誉证书;对竞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颁发“优秀工作人员”荣誉证书。

 

第三十九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竞赛总结和获奖人员享受相关待遇的申请。获奖选手的荣誉证书、晋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由竞赛主办单位在竞赛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证书实施部门办理,并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备案。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竞赛所需经费可采取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主办和承办及协办单位共同出资、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四十一条 省级一类竞赛相关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或主办的省级一类竞赛,其竞赛经费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主办单位牵头组织或主办的省级一类竞赛,其经费根据竞赛项目、规模等情况进行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定额拨付至承办单位,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承担。省级二类竞赛的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列入部门预算的竞赛补助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部分可用于集训基地租赁、购置或租赁设施设备、购买工具耗材、技术文件、竞赛命题、宣传费;海南参赛代表团队参加国家级竞赛技能展示交流布展、竞赛设备省外运输费;技能展示交流人员、技术指导专家、裁判员、教练、选手、翻译的生活补助、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

 

第四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发放国家给予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和优胜奖选手的奖金。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发放我省给予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选拔赛等国家级一类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奖和优胜奖选手的奖金;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派出单位集训补助经费;海南省职业技能大赛等省级一类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金、银、铜牌奖和优胜奖选手的奖金,奖励资金和集训补助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省教育厅负责发放获得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及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海南选拔赛获奖选手的奖金。

 

省级二类竞赛获奖选手的奖金由主办单位负责发放。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经备案列入全省竞赛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在组织竞赛过程中出现违背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导致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令主办单位终止或取消比赛。

 

第四十五条 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由竞赛组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对其禁赛1届、禁赛2届处理。

 

第四十六条 竞赛指导老师(教练)、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竞赛结果,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违纪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竞赛主办单位办赛不公或以竞赛名义进行非法营利活动的,不纳入下一年度职业技能竞赛统筹管理,并根据违规违纪的情形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县和部门的竞赛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下载:

  1. 附件1: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登记表.doc
  2. 附件2: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核准表.doc
  3. 附件3: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晋级人员名册.doc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