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全筹资运行和待遇调整机制,更好的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保障参保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相关待遇政策做如下调整,综合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一、提高城乡居民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120元调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参保居民在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含下辖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相关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无起付线,报销比例75%。

 

二、提高城乡居民门诊“两病”用药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患者政策范围内甲类药品费用支付比例为由50%提高到60%,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10%降到5%。一个结算年度内,高血压、糖尿病和同时合并“两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400元、800元和1200元。

 

三、降低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

 

未办理转院转诊手续或未进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且不符合急诊住院的异地就医患者,在本统筹区外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由3000元降至500元、1000元。

 

本通知中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自2023年1 月1日起执行,门诊“两病”及异地就医人员支付待遇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7日


来源: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