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有关待遇的通知(2022年)

抚医保发〔2022〕10号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市直属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18周岁及以上)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80元,其中政府补助610元,个人缴费37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政府补助840元,个人缴费140元。

 

未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下)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00元,其中政府补助610元,个人缴费29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政府补助790元,个人缴费110元。

 

我市全部人员类别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脱贫人口(以下简称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其中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98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补助900元。

 

资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待遇调整

 

1.提高住院统筹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成年居民支付70%,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支付75%。

 

2.调整待遇等待期。未在规定申报期内缴费的参保人员,自缴费到账30天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含30天)。

 

三、其他

 

除政府补助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外,新调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其他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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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