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2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20号文件关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的要求,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60元;兼顾平衡我省成年人、18周岁以下人员(2004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和大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参保人群结构、综合评估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吸纳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确定2023年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至310元,确保达到国家缴费标准。同时,按照5号文件对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的规定 ,逐步实现学生儿童与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一致并达到国家要求。


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试点统筹区要积极开展宣传,提高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性质的认识,增强参保人互助共济意识,调动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条件的统筹区要利用社会组织、慈善基金和公益性捐助资金等社会力量多方筹资,资助困难群体或特殊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居民持续参保。


二、资助参保政策


按照“身份认证、以缴定补”原则,困难群体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按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分类给予参保资助。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30元定额资助。


脱贫人口(包含学生)原则上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缴费,其参保资助需向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


三、集中缴费期限


2023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和新生儿出生90日内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居民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继续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统筹区要按照“五化”工作法,及时研究制定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参保和资助标准、相关部门以及所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加强工作保障,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3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和教育部门要按照19号文件相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部门间参保缴费信息动态管理能力和数据传递即时性和准确度,共同推动实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各级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集中预缴期征缴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发动,强化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优势,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在集中预缴期前,省级医保部门应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库数据信息质量,避免重复登记,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困难群体和儿童身份标识和个人应缴金额标注工作,提前发送至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入库。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缴费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三)优化缴费服务。税务、医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施策能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参保缴费网络。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行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简化程序,促进应用,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居民实际缴费时间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和待遇保障权利,重点突出医保权利义务对等、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参保缴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参保人员自觉主动参保缴费。


本通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各统筹区按照19号文件要求落实。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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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