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2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其中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66元,省级财政补助146.4元,市县财政补助97.6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488元,省级财政补助73.2元,市县财政补助48.8元。伊通县、长白县和前郭县少数民族自治县比照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省级优惠政策,即中央财政补助366元,省级财政补助195.2元,市县财政补助48.8元)。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和统收统支管理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至各统筹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12月中旬前将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报送至省医疗保障局。

 

二、巩固提升居民门诊待遇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居民医保门诊待遇保障力度,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儿童孤独症(病种代码:M02207)和黏膜皮肤淋巴结综合征[川崎病](病种代码:M07109)纳入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定点管理以及付费方式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1号)执行。

 

(二)继续做好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工作,进一步扩大“两病”人群受益范围,优化服务保障措施,做好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确保纳入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应享尽享相应保障待遇。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推进实施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一致,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抗风险能力。集中开展参保人员分类确认和标识修订完善工作,做好救助对象分类标识,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享受救助待遇。

 

四、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有地方炮制标准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民族药医保准入管理,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完成省增药品消化,强化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加快提升基本医保目录精细化管理水平。总结试点经验,在全省各统筹区启动并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并探索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

 

五、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常态化制度化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完善省际联盟会商联动采购机制,合理选择带量采购药品和耗材品种开展联盟采购。完善医保配套措施,落实医保预付、医保支付标准等政策,组织好相关医疗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完成各批次采购任务。2022年底国家和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品种累计不少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在国家指导下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指导督促统筹地区继续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评估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医药价格指数,指导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落实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六、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制定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统一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部门协同会商机制和参保登记联办机制,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推进信息一体化,确保“两费”结算清算工作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持续推进异地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落实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

 

本通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各统筹区按照20号文件要求落实。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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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