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集采药品采购供应及期满接续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2〕6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医疗临床用药需求,持续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集采药品采购使用及期满接续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并调整集采药品续约时间

 

我省已经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品种,续约续签采购协议时,对于集采中选产品开始执行时间在上半年的,续约续签时间统一调整至同年7月份;集采中选产品开始执行时间在下半年的,续约续签时间统一调整至下一年度1月份;续约续签之前中选企业仍按原中选价格供应中选产品,相关政策保持不变。

 

二、鼓励其他省份集采中选产品挂网供应

 

为扩大集采药品降价惠民成效,鼓励国家及省际联盟未选择山西的中选产品和我省未参加的省级及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积极申请按照中选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选择省平台挂网的价格适宜产品,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持续做好集采采购期满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我省组织或参加集采采购期满的“六省二区”(四川牵头)、陕西联盟、京津冀“3+N”联盟集采药品及我省首批集采药品,暂纳入省平台非集采药品挂网采购目录管理,鼓励其他省份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供应,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四、全面落实国家集采上海梯度降价结果

 

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按照上海梯度降价后的价格在我省平台挂网供应;已在我省平台挂网但企业不执行梯度降价的药品,纳入备选药品目录。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7日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27